江苏南京:精品案例是怎么“研磨”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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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最高检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在最高检微信公众号发布,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办理...

  8月10日,最高检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在最高检微信公众号发布,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办理的“江苏某公司、严某某、王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成为五个案例之一。今年以来,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仇某明(“辣笔小球”)侵害英烈名誉、荣誉案,何某贩卖、制造毒品案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另有17个案例入选最高检、省院典型案例、优秀案例。

  典型案例的“井喷”,是南京检察机关“把每一起案件办成精品案件”理念的重要成果,有力推动了“质量建设年”的落实。

  “我们要努力在精品案件、典型案例培育和宣传上探索出南京特色,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注重案例培育推介的时效性和引领性,通过案例及时引领执法司法、促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今年4月,南京市检察院在全市检察机关组织并且开展了“新时代检察理念大讨论”活动,该院检察长黄利民在“理念大讨论之案例检视会”上如是说。

  很快,南京市检察院《关于逐步加强检察案例培育推介宣传,促进市域社会治理的工作方案》制定出台,案例工作领导小组也组建完成。同时,为强化干警办理精品案件意识和撰写案例能力,7月,南京市检察院举办了全市检察机关案例培训暨竞赛活动,邀请专家授课、组织干警进行案例编写训练,着力提高检察官提炼法律适用规则和检察工作规则的能力,评选出全市案例撰写业务标兵10名,案例撰写业务能手20名,并组建起案例撰写人才库。

  据统计,2020年以来,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已经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5件、典型案例27件、精品案例和优秀案例4件,涵盖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

  今年5月,最高检提出2022年为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后,南京市检察院把打造、培育精品案件作为“质量建设年”的重要一环。6月,该院专门出台《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培育和编报工作办法》,逐步优化、完善案例工作机制,为“质量建设年”提质增效。

  “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时间考验,是检察办案的最起码要求;而将案件办成典型案例,用以指导类案的办理,则是检察办案的更高追求。”南京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李勇表示。“一方面,无论是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都必须建立在办好每一件普通案件的基础上;另一方面,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又引领和指导了普通案件的办理,它们相辅相成,在一条轨道上奔跑,而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提升检察办案质量。”

  从之前精品案例凤毛麟角到近两年的“井喷”,重视精品案例的推选,注重对现有精品案例的学习并在办案中强化培育是一个重要原因。

  主办了仇某明(“辣笔小球”)侵害英烈名誉、荣誉案的李勇介绍,凡具有典型性、案情重大疑难、社会影响力大等案件,该院都要求承办人实行办案、撰写、培育同步推进,也就是在求极致办好案件的同时,跟进指导制作精品法律文书,实现在办案中培育,在培育中办案。

  “实践中,检察监督的重点往往更多围绕法律适用、证据采信等问题展开,容易忽视某些‘细枝末节’,而一些原本关注度较低的监督领域,如民事行政检察、刑事执行检察等,如今慢慢的受到重视,这些检察监督的‘薄弱点’和‘盲区’,恰恰是发现案例线索的‘富矿’。”李勇介绍说,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的宣告缓刑犯蔡某等12人减刑监督案,就是从“裁判文书送达不及时”这个简单的、常见的程序性问题出发,一步一步“研磨”成指导性案例的。

  “指导性案例的生命在于应用,价值在于指导。”李勇说。“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要求每一位检察官认真落实强制检索制度,深入研究指导性案例的办案规则,加大适用力度。办案检察官应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证据采纳等各方面,查找比对所办案件与指导性案例的相似性,从而作出精准判断。”

  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检察官朱艳平在办理刘某民事申诉案时,通过比照最高检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第87号案例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进一步查证了刘某案件因原审原告涉嫌刑事犯罪,原审民事调解认定事实不清,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调解,系“套路贷”类型的虚假诉讼。

  “作为刑检部门检察官,我一直习惯将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作为案头的必备书目,接手案件后,我都会在书中寻找相似案件的判例作为参考。”南京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员额检察官王嘉瀛表示,近年来,最高检开始重视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推广,这些案例更加贴近检察工作实际,对办案工作的指导性更强,也更有针对性。

  “精品案例就像一个个标杆,指导和引领着全市检察官的办案方向,会有力带动检察办案总体质量提升,成为推进‘质量建设年’落实的重要一环。”李勇说。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间,何某明知某类树皮含有国家管制的成分,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互联网购买该类树皮,磨成粉末后按特定方法熬制成水溶液“死藤水”,先后三次贩卖给他人吸食,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2019年9月23日,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其住处查获该类树皮粉末,净重256.55克。

  不同于一般的毒品案件,该案涉案树木属于原生态天然植物,目前未列入国家管制,非毒品原植物的树皮粉末不能直接认定为毒品。在树皮实物灭失无法鉴定的情况下,也不能直接认定何某制作出的“死藤水”含有毒品成分。对这起新类型案件,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建议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实验。公安机关按照何某供述的制作的过程和流程进行了实验,获取到“死藤水”样本一份,现场提取、封存并形成侦查实验笔录,样本经送检后检出二甲基色胺成分。

  案件移送审核检查起诉后,秦淮区检察院审查认为,何某除三次贩卖“死藤水”的犯罪事实外,从树皮提炼“死藤水”的行为系将原生植物变成毒品,还涉嫌制造毒品罪。

  2021年7月29日,秦淮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死藤水”、树皮粉末,追缴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1800元。

  秦淮区检察院在对何某制造毒品方法存疑等情况下,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实验,全面收集、固定案件证据;同时,准确区分利用原生植物制成的毒品和未管制原生植物,依法认定从未管制原生植物中提炼品、成分行为的性质,切实打击了犯罪。该案入选最高检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2012年底至2018年4月间,曹某铭先后成立并实际控制江苏爱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晚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爱晚系”公司。他们先以小惠利诱,业务员以免费发放鸡蛋、米油等吸引老人群体听取“爱晚系”公司老龄健康、老龄金融、老龄文化等六大板块业务介绍;再打明星招牌,邀请影视明星代言,组织老人群体前往养老社区参观、旅游,夸大养老产业的前景和规模;进而以年化收益率8%到36%的高息,诱使许多老人签订“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骗取其“养老钱”“治病钱”“血汗钱”。曹某铭将所骗钱款用于借新还旧、支付团队高额薪酬及个人挥霍。

  公安机关以曹某铭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于曹某铭潜逃国外,为顺利将其押解回国,建邺区检察院严审细查,迅速锁定曹某铭涉嫌犯罪事实,于次日对曹某铭批准逮捕。

  曹某铭被押解回国的当月,南京市检察院、建邺区检察院启动联动机制,共同介入侦查。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拓展追赃思路,将追赃挽损纳入案件办理全过程。截至起诉当日,该案共扣押、追回价值人民币14亿余元的涉案款物。办案检察官还督促将该案涉及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继续侦办下游洗钱犯罪。

  2019年8月6日,南京市检察院对曹某铭涉嫌集资诈骗案提起公诉。被告人曹某铭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件办结后,南京两级检察机关结合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打防并重,以在新媒体平台公布典型案例、拍摄微电影、推送警示信息等方式,全面揭示非法金融活动的危害,警示老年人捂好自己的“钱袋子”。该案入选最高检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2001年,丁某买下67.86平方米土地用于建房,并缴清土地出让金等各项费用,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部门以图纸上没有规划为由未予办理。因此,丁某一直未建成房屋。2012年,建设部门决定对丁某建房申请不予批准。丁某不服,同年年底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县建设局向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法院一直未予处理。

  2016年,丁某再次催问案件情况,因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原因,丁某被告知须重新起诉。新管辖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均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丁某提出再审亦被法院驳回。丁某向南京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后,检察官发现丁某在诉讼中提交过一份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了丁某2012年就已起诉的事实。经过核实,办案检察官确认该案不属于丁某因自身问题造成超过起诉期限的情形,应依法予以纠正,遂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正当案件迎来转机之时,丁某却因意外死亡,丁某的女儿在料理完母亲的丧事后继续参加再审诉讼。因本案发生年代久远,一些原来的经办人员已经退休或调离,丁某女儿特别难找到支持其诉求的证据,可能面临败诉的结局。办案检察官决定与法院共同做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经检察官多方奔走,相关行政机关答应给丁某女儿一定的帮助和补偿,丁某女儿申请撤诉,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民生无小事。该行政争议当事人反映多年,检察官认真审查事件经过,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事,取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信任,为矛盾最终化解夯实基础,体现出检察机关的履职担当。该案获评最高检2020年度行政检察优秀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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