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商品房是啥意思? 什么是商品房的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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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说的配套是公共配套。或称为城市基础施配套。如供水、供电、道路、**、市场、商业等 ...

  1、首先说的配套是公共配套。或称为城市基础施配套。如供水、供电、道路、**、市场、商业等

  2、其次是居住小区的配套,比如小区自配的停车位、小区绿化、会所、幼儿园、游泳池,体育活动场地等。

  3、再次是房屋的配套,又称配套设施设备,比如红外防盗、可视对讲、光纤网络等等。

  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研发企业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

  商品房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和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按按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等。

  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大致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内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出售的住宅、商品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外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行土地批租形式,报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建成后用于向境内、外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

  《通知》要求,各区住建委、房管局主管领导要亲自带队,定期赴项目现场进行巡查,通过督促项目投资落地,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按照计划,市住建委将于近日赴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开展专项调度、专项督查,快速推进政策性住房、商品房及配套设施建设任务落实,加快建设进度,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切实保障群众住房需求。

  今年1至8月份,全市政策性住房、商品房及配套设施完成投资占全年投资任务的55.5%,与去年同比下降5%。从数据反映出政策性住房、商品房及配套设施的建设需进一步加快进度。

  《通知》要求,各区住建委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主动作为,加大工作力度,提升工作效率,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真抓实干,按照年初下达的政策性住房、商品房和配套设施的任务,抓好落实。各辖区要建立推进投资任务落地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凡重要事项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投资任务落实,明确责任分工,责任要落实到人,层层夯实责任,全力推进本辖区政策性住房、商品房及配套设施的开工和建设进度。

  针对已拿地未开工项目,特别是2014至2016年期间新拿地未开工项目,各单位要及时了解项目推进需求,进一步畅通审批渠道,提升服务效率,尽可能缩短行政事项办理时限,为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创造条件。

  针对处于在施阶段的项目,特别是2016年以后新开工的项目,要加大推进服务力度,努力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针对列入《北京市2017年房地产资本预算》的各项目,各单位要督促开发企业,依照投资计划全方面推进、全面落实。

  针对“1300万平方米拿地未开工和950万平方米开工未入市”专项任务清单项目,各单位要集中精力,持续发力,继续做好推进工作。

  各区住建委要密切与区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做好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的会商,有明确的目的性地提出具体措施。

  另外,各区住建委应及时将投资促进工作情况信息进行汇总,从现在起至年底,每周向市住建委报送,包括:当周工作动态,需要市住建委协调的重大事项,下周调度工作规划等。每月月底,各单位还要增加报送本辖区当月投资预计完成的数据。

  下一步,市、区两级住建委(房管局)将继续加大协调推进力度,全力推进政策性住房、商品房及配套设施的开工和建设进度,尽快形成有效供应,惠及更多群众,努力满足民生住房需求。

  1、首先说的配套是公共配套。或称为城市基础施配套。如供水、供电、道路、**、市场、商业等

  2、其次是居住小区的配套,比如小区自配的停车位、小区绿化、会所、幼儿园、游泳池,体育活动场地等。

  3、再次是房屋的配套,又称配套设施设备,比如红外防盗、可视对讲、光纤网络等等。

  答:商品房在中国兴起于80年代,它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研发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房屋,均按市场价出售。

  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和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另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等。

  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大致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

  它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

  答:动迁房和配套商品房都是定向销售给动迁居民的,但是两者却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因为动迁房和配套商品房的土地性质不同。

  拆迁的房屋大体上分为两大类:拆迁的房屋大体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配套商品房。是因重大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动迁而为居民建造的配套商品房。依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产权证上会加盖配套商品房印章,

  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由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第

  5、年后转让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宅与配套房或者中低价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交纳收益。具体比例,由市**另行规

  答: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

  商品房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按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等。

  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内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出售的住宅、商品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外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行土地批租形式,报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建成后用于向境内、外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

  答: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编辑本段]安置房分类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编辑本段]拆迁安置房购置注意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一样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不一样。第一类动拆迁安置房,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大多数表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如果是购买还没定位的安置房风险就更大,买卖双方虽能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无法确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等,办理过户等手续时间也会更长。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的增购等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购置该类房屋,能够准确的通过《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对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以防合同相对方反悔,**好由专业房产律师进行指导。 [编辑本段]拆迁安置房和回迁房区别拆迁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

  他们之间的区别是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是原地产权调换的既是拆迁安置房,也是拆迁回迁房;但在出让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如可以原地回迁的就是拆迁回迁房,而不是拆迁安置房。 [编辑本段]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安居房的区别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宅;要体现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便利的原则;布局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建设标准要根据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结合市场需求确定。

  现阶段,经济适用住房的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由政府提供专项用地,通过统一开发、集中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二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拟作为商品房开发的部分普通住宅项目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三是单位以自建和联建方式建设的,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

  安居房包括按规定出售或出租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

  3、要符合国家安全和技术标准,具体说要有房屋验收合格证 ,所有的证照应齐全,从修建到竣工都一定要达到安全标准。 [编辑本段]安置房在二手房市场安置房几大优势受追捧:

  2、户型适中,以小两房、小三房、部分中三房为主,即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户型占绝大多数,而且大部分为多层建筑;3.政府统建的房屋的品质较为稳定;

  4、安置房依托地理优势和小区配套优势,**比率与经济稳步的增长周期吻合,升幅较快

  当然,还有一个客观原因,安置房的业主往往享受多套房源,使其有出售的需求和可能。

  很多安置房尤其是新近交房的安置房交易都是采用预约销售的方式。即安置房业主还没有拿到房屋的产权就转让,所以买家购买房屋后暂时不能过户。“**常见的方式是买卖双方找一家可靠的中介,由中介牵头双方签订一份带附加条件的预约销售合同,合同声明该房屋已经售出,但要等产权办好再过户。”中介会把这份合同拿到公证处公证,证明双方已发生了这个交易行为。

  付款方式也根据协商各有不同,比如有的是先预付30万元订金,交房后再付20万元或一次性付清总房价的90%,余下的办理房产过户后付清。不过,没有过户就买房没有办法进行银行按揭,购买的市民就得一次性付出几十万元现金,压力也不小。

  不仅在安置房,甚至在一些普通商品房转让中,为了躲避税款,采取公证预约销售的方式也很常见。不过,公证并不能完全保险,有些公证交易**后会变成产权纠纷。

  从公证法的角度,经过公证的行为是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但要看法官在判决时是否采用此证据以及如何采用。李兆民说,遇到这一种情况,买方一般只能以“申述期限太长应视无效”来反击。即过去两年这么长时间,你都没有意见,除非你能有证据证明你确实不知情,否则就可视为默认,而现在突然提出异议,可视为恶意异议。

  这类房屋的交易行为非常容易引起国家的关注并加以规范,出现或抬高一些入市门槛,比如2004年6月开始由政府统建的解困房(不包括安置房),产权证办理后五年内不能上市买卖交易。

  如果你们签订了预约合同,但国家法规又规定该房屋不得转让,那法律上可以视为情势改变,造成该合同不能履行

  很多人购买安置房时看重产权转让和价格,却忘了关注该安置房的销售本身是不是合乎法律?其实,安置房能否销售要依详细情况来定,记者昨日就此采访了我市土地房产局相关管理人士。

  据该有关人员介绍,严格意义上,不能转让的房屋包括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别的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的和法律和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安置房主要有几种情况,如果拆迁前这房子就是业主自有房,安置房办出的产权证也是业主的,拿到产权证后就可以交易,但除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税外,还需要交纳一份土地出让金。对于没有产权证房屋就出售,按照《房地产管理办法》视为非法,但土地房产局不参与裁定。

  如果拆迁前这房子是公房,住户是租住的,该房就不能转让;如果是公房,业主已向单位购买,而且安置房的产权证上是业主本人名字,就可以转让,但也需要额外交纳土地出让金。

  预约销售因为没看到产权证,购买时的房屋情况不能只听业主一面之词。如果买到的安置房其实是公房,虽然购买程序合法,还是被判无效。

  签订预约合同时,要到土地房产局核实该安置房的性质,转让是不是合乎法律。如果业主已婚一定要小两口都签字,或者得到另一方同意转让的授权书,业主未结婚的要请其出示未婚证明